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山西尹村遗址发现三座商代早期“窑箅式升焰窑”******
中新网太原1月12日电 (记者 胡健)记者12日从山西省考古研究院获悉,当地考古人员在位于山西省忻州市的尹村遗址发现三座商代早期“窑箅式升焰窑”,为研究忻定盆地夏商时期文化更迭及与周边考古学文化的关系提供材料。
尹村遗址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旭来街街道尹村西北约50米的云中河北岸台地上,该遗址是忻州地区重要的龙山至夏商时期遗址之一。2021年和2022年入选中国国家文物局研究课题“考古中国·夏文化研究”,对研究夏代文化起源有着重要意义。
尹村遗址于1982年文物普查时发现,1997年,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忻州市文物管理处等单位对该遗址进行发掘,证实尹村遗址的文化内涵主要包括仰韶晚期、龙山晚期、夏时期及早商时期文化,其中夏商时期遗存是遗址主体。
2022年所发掘“窑箅式升焰窑”。 山西省考古研究院供图2022年,当地考古人员继续对尹村遗址进行发掘,发现三座“窑箅式升焰窑”样式的窑址、两座瓮棺葬以及一座小型人骨坑。其中,“窑箅式升焰窑”现仅残存窑室和火膛残部,现该窑室通体残高1.78米,残顶距现地表2.12米,平面形状近似椭圆形。窑室偏大,可烧制体量较大陶器。
参与本次考古发掘的考古人员王俊表示,此次新发现的遗迹和遗物时代集中在商代早期,主要遗物为翻沿商式鬲、卷折沿深腹盆、敛口斝、有隔甗、短柄豆、假腹豆、盆形簋等,为研究忻定盆地夏商时期文化更迭及与周边考古学文化的关系提供材料。(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